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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信托业回归本源的目标与路径

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导读:信托业回归本源应同时关注三个方面:巩固制度定位、深化业务定位、明晰行业定位

作者|翟立宏‘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文章|《中国金融》2025年第11期

从2021年开始,中国信托业回归本源的问题就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2025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强监管、防风险、促转型”为主线,提出严控增量风险、重塑业务本源、完善制度保障三大任务,系统构建了信托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框架,并明确了到2029年与2035年的分阶段发展目标。《意见》明确提出,信托业要“坚守信托本源定位”“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要提升专业能力本领”“要突出信托文化本色”。笔者基于对《意见》的学习和理解,谈谈对信托业回归本源的目标与路径的思考。

坚守信托本源定位,需在信托制度、信托业务和信托行业三个层面一以贯之、名实相符

近年来,业界与学界对信托本源的逻辑起点已基本形成共识,即信托应立足于信托制度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意见》不仅再一次明确了这一共识,更进一步将坚守信托本源与落实信托业务“新三分类”的具体路径关联起来,强调要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优势,引导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规范健康发展。坚守信托本源不能仅停留在对信托制度的认知层面,更要落实到信托业务的实践层面。信托业务是信托本源内涵和外延的综合体现,是联系信托制度和信托行业的中间层面。一方面,未来中国的信托行业回归和坚守信托本源的具体体现就是着力拓展行业专属的信托业务;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以专营或兼营方式)从事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信托业务都应遵循《意见》所明确的信托业务规范。因此,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应同时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巩固制度定位。信托的制度定位根植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基石的法律框架,通过确立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信义义务等核心规则,构建保障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制度体系。基于金融服务契约天然的不完备性和非标准化特征,信托关系的稳定运行要同时依赖制度层面的强制性保障和受托人履职尽责的自发自觉。因此,信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以完善法律规范与监管机制为支撑,重点强化信托财产独立地位的法律效力,细化受托人履职标准与责任边界,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凸显信托在财产权益分割、风险隔离等领域的独特优势,为行业回归和坚守本源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深化业务定位。信托业务的本源定位在于以受托服务为核心功能,需在“新三分类”监管框架下,系统构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三大业务板块的完整服务体系。其本质是依托信托制度的法律框架,通过专业化的事务管理、财产管理、风险管理及财富传承等服务,精准实现委托人意愿与受益人权益的匹配。深化业务定位的核心在于以“新三分类”为基准,强化受托人履职能力建设,加快推动行业从单纯的融资驱动向综合的服务驱动转型,切实回归“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源使命。

三是明晰行业定位。信托业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以履行受托责任为核心职能的独特金融业态,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价值。信托行业定位的明晰首先需要建立信托制度、信托业务和信托行业之间名实相符的对应关系,既要让名称中有信托字样的经营性机构回归信托主业,也要让依据信托制度从事信托业务的业态模式都归于信托行业。其次,遵循现代金融体系结构变迁和功能演进的轨迹和规律,信托行业要进一步明确自身行业定位,着力发挥自身在财产隔离、权益重构等方面的制度优势,打造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专业服务体系,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需要充分发挥信托金融的独特功能

《意见》明确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信托行业金融功能的重要论断,也是对此前关于信托行业在金融体系中整体定位不同意见的定分止争。

20世纪80年代,采用经典金融结构理论与内生增长理论相结合所形成的二分法,人们习惯将金融体系分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间接金融体系)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直接金融体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的金融结构数据和相关研究揭示出一些新的趋势,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产业体系中的重要性逐步上升,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以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为主业的各类金融机构,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其规模、形式和作用范围都在迅速扩张和变化。在实践中,部分国家对这一类型的金融活动以明确的信托法律作为其制度基础,部分国家以隐含的信义关系架构其交易结构,而信托无疑是信义关系的渊源和典范,我们可以将这一子系统命名为信托金融系统。从契约基础、交易结构、运行机制来看,信托金融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这两类金融机制都不相同,从客户基础、业态模式和监管导向来看,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主要金融行业也有明显区分,其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作为一个子系统而存在的独特性是毋庸置疑的。

要充分发挥信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信托机构应依托“受托服务+资产管理+权益重构”三位一体的业务架构,在资金来源端实现社会资本的高效配置,在资产运用端形成定制化的金融解决方案,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穿透经济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过程中,信托业要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隔离机制等制度优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中小微企业成长提供涵盖融资支持、风险管理、财务顾问等多元化的综合服务。

同时,建议由监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构建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体系。重点考核信托资金投向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普惠小微等国家战略领域的规模与质量,并量化就业、税收等社会效益,对支持重点领域项目给予专项加分。将评估结果与监管评级、业务创新试点、资本监管要求等政策工具挂钩,引导机构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精准度,推动信托行业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特色功能。

提升专业能力本领,需要系统构建“又红又专”的信托行业人才标准与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一是构建统一规范的行业人才标准体系。基于《意见》提出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立足职业操守、行为规范、专业技能、综合素养四大核心维度,系统制定信托从业人员标准及分层分类的资格认证体系。通过行业调研与能力模型研究,提炼关键能力指标,形成覆盖准入资格、职级晋升、专项执业的多维度评价框架。同步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细化职业道德准则、业务操作规范及执业负面清单,建立与人才标准相衔接的培训、考核联动机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与专业服务能力,为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支撑。

二是建立分层递进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以人才标准为基础,统筹信托业务需求与岗位能力要求,构建覆盖基础理论、实务技能与前沿业务的阶梯式培训体系。建立“基础培训+继续教育”双轨制学分认证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持续更新专业知识结构。针对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知识产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领域,联合行业协会、高校及专业机构开设专项研修课程,强化从业人员面对复杂场景的实务能力。同步建立行业实训基地与人才交流平台,推动产学研协同育人,实现理论培养与实践能力提升的深度融合。

突出信托文化本色,铸造中国特色信托文化“利他、高标、严律”的行业品牌

《意见》要求信托业始终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切实履行信义义务,形成良好行业风尚,这是信托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金融文化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对金融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从其构成要素来看,包括观念意识、法律制度、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四个主要方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子行业基于各自的机制功能,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特征。相较于商业银行的信贷文化、保险公司的风险文化及证券公司的“三公”文化,信托行业应以“利他、高标、严律”为文化建设目标,构建起具有鲜明行业标识度的信托文化体系。

一是以利他精神为核心的价值根基。信托业的利他性源于《信托法》确立的受托人信义义务,其本质要求是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贯穿信托服务全流程。从业者须严格践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的法定要求,在财产管理、事务管理等环节始终将受益人权益置于首位。这种以受托责任为核心的利他属性,构成了信托行业区别于其他金融业态的独特基因。

二是以高标准要求为导向的专业准则。信托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建立高于一般金融行业的道德与专业标准,信托从业者既要有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能力,又要坚守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道德准则。面对行业转型发展需求,信托业需建立与信义义务相匹配的能力体系,并制定高于普通金融服务的专业标准,确保信托服务满足契约约定目标。

三是以严律机制为保障的治理体系。基于信托相较于其他金融契约更高的不完备性及信义关系对受托人的强约束属性,信托行业监管需更加注重行为导向,通过强化制度约束与行为规范的双重路径,构建以过程管控为核心的动态治理机制。同时,通过系统性严律文化建设,将受托责任内化为行业行动准则,实现制度约束与文化自律的协同。

(责任编辑张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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