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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实现 “零突破” 。
近日,“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利完成股权信托财产登记。
这是继《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下称《试点通知》)正式下发不足一周,全国首例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正式落地。
在多位受访人士看来,此举不仅是北京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政策实施的重要成果,也是深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为金融风险化解和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创新路径。
作为首个试点项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中信信托仅用2天时间便完成了相关登记工作,将所持股权在标的公司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注为信托财产。
全国首例
在本月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试点通知》),要求北京监管局指导北京辖内信托公司进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试点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根据《试点通知》规定,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4月15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登)便宣布,即日起向北京辖内信托机构提供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相关登记服务。
紧随其后的一天,中信信托就完成了“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股权信托财产登记业务,一张标注有股权信托产品信息的营业执照顺利交到申请人手中。
按照《试点通知》的要求,在办理流程上,股权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信登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产品编码、信托预登记完成通知书,然后签订信托文件、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受托人中信信托在中信登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后,已取得产品编码及预登记完成通知书,并与委托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园林)签订了信托文件,明确将其持有的北京润宇海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润宇海元)80%的股权设立信托。
在完成上述流程后,润宇海元向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为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了信托产品信息。
据公开信息显示,东方园林作为国内首家园林行业A股上市公司。近年来,受市场、融资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东方园林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东方园林启动重整程序。为有序推进重整程序,稳妥化解债务危机,高效处置抵债资产,最大程度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方园林重整案决定引进信托架构并公开招募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托人。
今年1月,东方园林破产重整招募公告发布后,共有9家信托公司报名参与。经过遴选,破产管理人选定中信信托作为东方园林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主受托人,经履行相应程序后成立“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
目前,该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项目旨在帮助东方园林完成破产重整,亦符合监管机构倡导的信托行业创新转型方向。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杰分析称,以往股权信托实践过程中,往往在信托与底层标的企业之间增设一层有限合伙企业(下称:SPV),即信托持有SPV的LP份额,由SPV再持有底层标的公司的股权。然而,北京本次股权信托登记试点的股权信托及财产登记范围仅包含了公司股权,并未包含合伙企业份额,这也意味着《试点通知》项下的股权信托设立操作不支持原有架构中的SPV合伙份额装入信托。
“因此需要改变股权信托架构设计,将目标企业股权直接装入信托,或者在持有底层标的公司股权的SPV之上新设一层有限公司来持有SPV的LP份额、再将该新设公司的股权直接装入信托。”滕杰表示。
突破与挑战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近几年有关部门一直在推动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登记机制。
今年4月2日,北京辖内中国外贸信托和国投泰康信托分别在昌平区和通州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首次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
现如今中信信托股权信托财产登记也已落地,中信信托表示,该试点项目切实解决了行业痛点,强化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业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和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一创新实践不仅标志着股权信托登记政策从“制度设计”迈向了“实践落地”,也为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选择北京作为试点,其经验可为全国推广提供制度模板,并为后续配套法律修订(如《信托法》财产登记细则)积累实践经验。”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谈及未来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配套,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当前试点工作仍存优化空间。从登记对象来看,当前试点仅限于北京地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以及跨地域资产尚未纳入登记范畴,适用范围较为局限;在登记流程方面,目前制度安排仅限于财产登记环节,预登记与动态管理流程操作比较复杂,后续资产流转、上市、税收制度方面均未明确。
不过,喻智认为,随着相关业务逐步拓展,后续有望出台针对性政策,推动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
邢成则建议,一方面加快法律衔接与细则落地,推动《信托法》与《公司法》《民法典》的衔接,明确股权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如对抗第三人),细化登记流程、信息披露标准及争议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打通市场监管、税务、司法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数据壁垒,实现股权变更、信托登记、税收征管的联动。同时重视技术赋能与创新,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实现登记信息不可篡改和实时共享;开发标准化电子登记系统,降低操作成本。
此外,邢成表示,未来还需要积极扩大试点与场景延伸,从非上市企业股权向知识产权、不动产等多元财产扩展;探索跨境股权信托登记规则,服务“走出去”企业。另外还要普及投资者教育与配套服务,加强信托机构专业能力建设,提供法律、税务、估值等一站式服务,普及股权信托风险教育,避免盲目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