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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对赚钱的产品提取浮动报酬,为何对亏钱的产品也要收取这项费用?”北京地区一位信托投资者吐槽道。这位投资者提及的信托产品持有期内出现业绩亏损,仍被信托公司计提了超10万元浮动报酬。
据了解,上述投资者持有的信托产品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即产品管理人比较各历史报酬计提时点的资管产品净值,取最高值设为历史高水位。若下一个计提时点净值超越历史高水位,则超额部分按约定比例计提浮动报酬;若未超越,则不计提浮动报酬。
在资本市场持续调整的当下,信托公司使用高水位法的公允性、合规性遭遇强烈质疑。一方面,目前信托产品都是净值化管理,无法进行以丰补歉,产品涨的时候信托公司计提了浮动报酬,跌的时候却没有设置投资者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信托公司收取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而信托公司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显然违反了这项规定。
● 本报记者 李静
高水位法有失公允
信托产品亏损还能计提高额浮动报酬,这是怎么做到的?
上述投资者持有的信托产品底层资产均为单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和浮动信托报酬。
在某浮动信托报酬核算日,若“扣除浮动信托报酬前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历史浮动信托报酬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公司则提取差额部分的20%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其中,浮动信托报酬核算日为每个开放日及信托终止日,该信托产品按月开放。
业内将这种报酬计提方式称为高水位法,是私募基金常使用的报酬计提方式。“高水位法最大的问题是有失公允性。”北方地区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信托产品都是净值化管理,产品涨的时候信托公司计提了浮动报酬,跌的时候却没有设置投资者补偿机制。而私募基金目前还有一些手段实现以丰补歉。
简单理解,就是投资者整个持有期算下来是亏损的,但由于产品在表现好的时间段内被按高水位法计提了浮动报酬,在表现不好的时候却没有补偿,导致了“亏损还被捞金”。
其实,高水位法在信托行业的适用性并不强。“首先,高水位法比较复杂,信托公司的运营系统难以支撑这个算法,而私募基金委托券商做托管,券商能为其提供相关支持。其次,私募基金主要追求超额报酬,有更强的动力推高净值,但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会更注重规模考核。最后,信托公司主要配置债券,这类资产的价格波动相对较小,难以持续创造高净值,从而限制了信托公司通过高水位法获取浮动报酬的能力。所以信托公司更依赖固定管理费,而不是浮动报酬。”上述北方地区信托公司人士说。
既然适用性不强,信托公司为何还要使用高水位法计提业绩报酬?“使用高水位法的信托计划基本都是通道类产品,这些产品底层配置某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部分私募基金在合作中会明确要求信托公司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否则会拒绝合作。至于浮动报酬的分配,则通常根据双方事先协商,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按一定比例,如五五分成、四六分成等,进行分享。”东部地区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合规性受质疑
2009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18条规定,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前述信托产品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有投资者不禁发出疑问:在产品合同中,违反监管条款的业绩报酬设定是否有效?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邢颖认为,第一,操作指引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违反监管规定,并不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第二,关于业绩报酬的监管规定属于对资管产品具体产品要素(费用)的规定,并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违反该等监管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三,该等业绩报酬条款并未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责任,也未限制投资者的主要权利,结合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性质以及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规定,产品存续期间计提业绩报酬的条款不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该等条款合法有效。
尽管如此,合同的合规性瑕疵仍显而易见。有东部地区信托业人士坦言,由于该操作指引的发布时间较早,其在实际执行中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比如,鉴于某些信托产品拥有长达二三十年的存续期限,使得信托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无法获得浮动报酬。为了平衡这一点,信托公司普遍倾向于在投资者赎回时,依据其实际盈利情况收取浮动报酬。然而,这与现行的操作指引中“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提取”的规定不符。
值得一提的是,有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介绍了在使用高水位法前提下,如何确保“业绩报酬仅在实现盈利时提取”。“不同私募基金要求不一样,有的机构要求在净值创新高的当下,信托公司就要计提出来并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有的机构则是在投资者赎回时,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进行调整支付,如果投资者是亏损的,会在投资者赎回时,把计提的浮动报酬部分或全部返还给投资者,以确保投资者是在实现盈利的情况下收取超额报酬。”该人士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9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对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计提频率提出了要求: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证券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
中基协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投资者赎回份额或者基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准计提业绩报酬。
青睐门槛收益率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公司常使用门槛收益率法计提浮动报酬,该方法的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信托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以前非标产品的信托报酬一般都是固定比例,按季度、半年或年计提。标品信托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和浮动信托报酬,固定管理费的收取比例较低,浮动信托报酬的收取比例会高很多。其中,浮动信托报酬在净值化管理之前,门槛收益率是信托公司设好的预期收益率;实行净值化管理后,门槛收益率则为信托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说。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门槛收益率法可分为整体门槛收益率法和单人单笔门槛收益率法,其中整体门槛收益率法也可能存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该信托计划是每个开放日计提,业绩比较基准是4%,当开放日该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4%,信托公司就对超额部分计提报酬,不论投资者是否赎回份额。整体门槛收益率法只有在计提频率与开放频率一致的前提下才会保持公允性,否则可能出现新进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从而导致投资者之间不公平的问题。”上述东部地区信托公司人士说。
该人士补充道,目前信托公司常使用单人单笔门槛收益率法,即在投资者赎回的时候计算投资者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约定比例的超额业绩报酬。为防止投资者长期不赎回,采用单人单笔法的信托公司一般会设定一个计提浮动报酬的时间点,一般为一年一次。
此外,门槛收益率法还分为扣减份额法与扣减净值法,信托公司更青睐使用前者,即在提取超额业绩报酬时,先将计算得出的业绩报酬金额按照份额净值折算为资管产品份额,再从投资者持有的资管产品份额中予以扣减的方法。这种方式相比直接扣减投资者单笔份额期末份额净值,可以保持净值的连续性。“我们之前使用过扣减净值的门槛收益率法提超额报酬,但是计提后产品净值会出现断层下跌。”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据投资者反映,当前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在定期信息披露环节,缺乏关于业绩报酬提取的详尽说明,甚至不披露提取金额,业内呼吁增强此类关键信息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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