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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了解到,有的公司投关是真的一专多能,不仅仅要做投关,还得自己写宣传稿,但是宣传这种事,也要区分,不然也很容易踩雷。近日复旦复华(维权)董秘就被上交所出具了监管警示函,原因就是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文章。
经查明,2024年9月3日14时43分,复旦复华在“复旦复华”公众号发布 《复旦复华与本源量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 的文章。
文章称公司于2024年9月2日与本源量子计算科技(合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量子)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就携手开拓超导量子计算机应用市场,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合作协议。公司将助力本源量子实现超导量子计算机中国境内及境外市场布局,搭建产业联盟,加强应用推广。
文章发布后,公司股价于9月3日14时44分涨停,后收盘涨幅为6.32%。
上交所认为,上述事项为对公司股价具有较大影响,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则,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于为什么不作信息披露而直接发推文,公司的解释是,因本协议未涉及金额,公司当时认为协议为框架性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重大事项”,故未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当时基于协议内容判断本次合作事项不属于“重 大事项”,因此未适用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有金额有数据,很多董秘很好判断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是没有金额的框架协议,很多公司董秘就会存在疏忽,这种事情,之前也经常发生。
打工人辛辛苦苦写了一天,改了六七稿的宣传稿,最终却导致上市公司及董秘被出具监管函,这就有点倒霉了,所以如果涉及到热点事件时,董秘还是先要判断是发公告还是发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