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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首提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原标题:独家|保险业首提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人身保险产品首迎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金融监管总局8月2日向行业下发了《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保险行业里首次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并对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及保单利益演示等再度规范。

业内专家表示,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丰富的内涵,既有帮助人们应对健康、养老风险的保障功能,又有储蓄、理财等财富管理功能。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利率持续下行的大环境下,人身保险产品定价需适应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以实现可持续经营。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是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的政策完善,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适应经济周期变化。

动态调整机制将参考LPR等长期利率

近期,LPR报价下调,六大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宣布下调存款利率。为体现金融政策的协同性,提高人身保险业负债质量,增强人身保险业发展韧性,人身保险产品也将下调预定利率。

通知明确,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

为适应市场形势变化,促进保险公司负债端与资产端联动,备受业内期待的定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在监管层面有了新进展。

通知明确,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执行层面,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来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并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保险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更好反映险企真实投资水平

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内部精算参数,虽关乎保险产品定价成本,却一般不直接展示给消费者。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往往通过演示利率等利益演示,让消费者便于了解产品的大体收益水平。

分红险、万能险等具备理财功能的产品往往需要进行利益演示。为减轻销售误导,现行监管政策要求,分红险的最高红利利益演示为不高于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万能险演示利率不高于4%。

险企人士表示,虽然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保险公司通过虚高利益演示进行销售误导的空间。然而,为了让保险产品在销售时更有吸引力,大部分公司都是以监管政策上限去演示利率水平,而实际运行中,各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经营水平是有差异的,所以,演示利率并没有很好地反映产品的实际收益水平。

为此,通知再提要求,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

“保险公司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通知进一步明确。

深化“报行合一”险企需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畅通产品定价机制只是第一步,要让合理的定价水平在实操中落地,还需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严格执行。

为此,通知明确,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过去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并不按照产品备案时的精算假设执行,产品实际运营成本远超精算假设,形成承保亏损。”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表示,去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报行合一”措施,有力地打击了这类违规行为。通知作出上述要求,将进一步规范险企销售行为,引导行业建立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还要求,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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